危险货物其它要求
发布时间:2017/09/25
1.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及以上集装箱运输。
2.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。
3.禁止运输国家禁止生产的危险物品。
4.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照明设备及装卸机具必须具有防爆性能,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、碰撞产生火花。
5.禁止运输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》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。如:叠氮铵、无水雷汞、高氯酸(>72%)、高锰酸铵、4-亚硝基苯酚等。
6.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,须由铁道部确定运输条件。如: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、过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。
7.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、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,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,保证运输安全。如:乙烯基甲醚、乙酰乙烯酮、丙烯醛、丙烯酸、醋酸乙烯、甲基丙烯酸甲酯等。
8.装过危险货物的货车,卸后必须清扫干净。下列情况必须进行洗刷除污:
(1)装过剧毒品的毒品车;
(2)发生过撒漏、受到污染(包括有刺激异味)的货车;
(3)回送检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。
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使用或排空。